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的情形的,以及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的,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现公告下列1名外国人所持居留许可作废:
MELIKYAN LILIT,女,1992年5月31日出生,亚美尼亚籍,护照号码:AS0528225,原系我市某学院留学生,持有我支队签发的第1009234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8月1日)。该生自2020年9月28日离校后,至今未归,被学校取消留学生资格。现宣布拟将其持有的第1009234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作废。
上述证件作废日期自本公告发布10日后起算。当事人如有异议,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外国人居留证件至娄底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接待大厅外管窗口(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双科街市公安局一楼)提出。
娄底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2020年12月31日